上海振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振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1813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代理人方惠荣,上海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正华(职务不详)。
被告***,男,195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胡志忠,男,1972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振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志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且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审判员  唐宝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廖文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