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523民初1053号
原告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组织机构代码72587354-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益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组织机构代码09609771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益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吉益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顾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