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排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373号
原告: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劳建兴。
被告:慈溪市排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排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计2120元,由原告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