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福天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市芙蓉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与湖南福天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雨民初字第04496号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469号。
法定代表人:谭春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竹,湖南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湖南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福天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559号书院观邸2栋107。
法定代表人:胡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福天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433元,由本院决定免交。
审 判 长  张建国
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
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谭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