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民初字第03214号
原告:陕西乐富豪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小区北区3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方元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电子一路18号BC座软件公寓B1707。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乐富豪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方元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乐富豪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乐富豪舞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乐富豪舞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8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304元。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