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咸秦民执字第00028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方元电子音响灯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燕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咸阳巴蜀馨布衣餐饮有限公司。
陕西方元电子音响灯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咸阳巴蜀馨布衣餐饮有限公司加工承揽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4)咸秦民初字第0005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5年6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合计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6560元,执行费4030元。执行过程中,剩余标的款10万元未能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5)咸秦民执字第0002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岗
审判员 **会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