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3147号
原告**,女,汉族,1975年6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代理人梁强,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旻,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4年9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第三人陕西方元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10159593W,住所地西安市电子一路18号BC座软件公寓B17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64年8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陕西方元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若
打印:相丽华校对:*若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