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盛重工有限公司

华德宝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与江苏鼎盛重工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02民初274号之一
江苏鼎盛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德宝机械(昆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苏1102民初27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华德宝机械(昆山)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江苏鼎盛重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保全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依法应当解除已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华德宝机械(昆山)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培华
书记员  荆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