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530号
再审申请人江苏鼎盛重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4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鼎盛重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秦元明
审判员 马秀荣
审判员 周 波
法官助理孙冠华
书记员张晨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