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1102民初274号
原告江苏鼎盛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德宝机械(昆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培华独任审判,于2020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天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台湾基隆港登船桥项目旅客通道设计制造合同》、《会议纪要表》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已构成违约。在双方协商变更设备交付期限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表》后,被告再次违约,至本案诉讼时,未向原告交付任何工作成果。原告与被告签订案涉合同的目的系为履行其与金怡合公司间的合同,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有向金怡合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依据上述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且在2020年1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律师函后,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未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台湾基隆港登船桥项目旅客通道设计制造合同》及《会议纪要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认为原告在没有履行催告义务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合同,该行为对被告不能产生效力,该辩解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合同解除后,被告基于合同取得的预付款1128000元应予返还。根据《台湾基隆港登船桥项目旅客通道设计制造合同》及《会议纪要表》的约定,被告违约时违约金以“按照每壹日以工程总价千分之一计算罚款”的方式进行计算。违约金的性质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对于违约金的调整,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收益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本案中,原告以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综合以上因素,违约金应自被告违约起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为宜,经计算违约金为5264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6日,原告与金怡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怡合公司)签订《工程承揽合约书》。合约约定:金怡合公司将基隆港务分公司_东三码头新旅客桥工程交由原告承包;工程范围为基隆港东三码头新旅客桥的设计、制造、厂内安装、厂内测试、海运运输及在基隆现场协助金怡合公司进行安装调试验收之所有工作;合约总价为10700000元;本工程自双方签定合约后正式开工,全部工程限于2020年1月9日完工;原告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时,金怡合公司依约执行逾期罚款,按照每一日以工程总价1‰计算罚款,违约金罚款上限为工程总价之20%。
原告为履行上述《工程承揽合约书》,于2018年12月19日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C0102Y-001《台湾基隆港登船桥项目旅客通道设计制造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总体设计工作,设计除旅客通道(包括旅客通道的液压系统、空调系统等相关部分)的其他登船桥部分,负责设备的质量管控及购买设备相关保险,负责设备的厂内制造运输(国内运输部分及运输至基隆港码头),台湾现场调试工作,所负责部分的售后服务及相关技术文件(如客户使用手册、验收资料等),提交竣工资料,以及客户要求的所有其他相关事宜;被告负责设计生产制造登船桥通道相关部分,包括液压系统、通道内照明系统、空调系统、通道相关电气等(所有相关接线电缆被告需留足够长度至设备指定接线箱位置),以及对所负责生产部分的国内安装调试6人30天(超过6人或30天任何一项将另行收费),和台湾现场安装两人不超过45天(超过两人或45天将另行收费);本项目登船桥运输至基隆港码头(由原告负责),并指导安装调试(双方共同完成),质保期为钢结构部分3年,其余1年;本项目旅客通道设计制造的总金额为人民币3760000元;提交设计图纸(部件总图CAD版)等审核资料并经业主批准后支付30%进度款;于2018年12月30日前提交部件总图(CAD版本)、有限元计算书、液压计算书、玻璃节能计算书、型录资料等相关提交业主审核文件;于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所有通道的焊接、油漆工作及相关主要外购件采购工作,达到50%的生产进度;于2019年7月31日前运抵登船桥总装工厂(镇江);镇江工厂及基隆港现场的调试人员听从原告安排;如被告导致工程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引起原告被业主执行逾期罚款时,按照每一日以工程总价1‰计算罚款,违约金罚款上限为工程总价的20%;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9年8月2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1128000元。因被告未能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原、被告于2019年10月31日签订《会议纪要表》。主要内容为:3个升降门驾通道于12月10日之前交付原告镇江生产基地;2个伸缩通道及2个接船口于12月31日之前交付原告镇江生产基地;以上时间节点为最终更新节点,被告若再有延误,同意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中条款:“按照每壹日以工程总价千分之一计算罚款”启动罚款程序。
《会议纪要表》约定事项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交付工作成果。2020年1月3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该律师函载明:原告已支付给被告合同总价30%的价款1128000元,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设备,在原告同意延长交货期后,被告仍未按双方《会议纪要表》中约定的时间交货,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退还已支付的1128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此后,被告未向原告交付任何工作成果亦未退还预收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解除原告江苏鼎盛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德宝机械(昆山)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C0102Y-001的《台湾基隆港登船桥项目旅客通道设计制造合同》及《会议纪要表》。
二、被告华德宝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鼎盛重工有限公司预付款1128000元。
三、被告华德宝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鼎盛重工有限公司违约金52640元。
如果金钱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76元,由原告江苏鼎盛重工有限公司负担1484元,被告华德宝机械(昆山)有限公司负担118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吴培华
书记员 荆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