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02民初1924号
原告:**,男,199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鼎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民洲青春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6274429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鼎盛重工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