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盛重工有限公司

1924某某与江苏鼎盛重工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02民初1924号 原告:**,男,199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鼎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民洲青春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6274429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鼎盛重工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