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民终6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鼎盛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民洲五四路64号。
法定代表人:**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鼎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民洲五四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鼎盛重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钢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苏鼎盛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镇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除发生断裂的门式起重机(以下简称门机)、7台经鉴定门机外,其他门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除重工公司提交的钢结构技术协议外,其他加工合同是否已订立钢结构技术协议或其他种类协议;扬州亚飞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无损检测报告书》的真伪及对本案的影响等基本事实尚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镇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鼎盛重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356元、上诉人江苏鼎盛重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195.9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邹宇
审判员侍婧
审判员*畅
法官助理费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闻方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