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4687号
原告: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987号七号国际公馆A座704、705、706室。
法定代表人:**,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海中,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泓***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469号绿城玉园13栋-1层储藏室2。
法定代表人:***,新疆泓***劳务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海中、新疆泓***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海中、新疆泓***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元。
审 判 长 孙 津 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