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223执256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的(2019)新4223民初1805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3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通过张贴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新疆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新疆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通过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新疆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处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通过沙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沙湾市车管所协助执行,查询到被执行人新疆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号车辆,本院依法查封,车辆现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新疆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7、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吾 拉 勒 太 乌 鲁 拜 克 审 判 员           赵 志 莲 审 判 员          徐 韬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邵 建 华 书 记 员     哈依尔古丽阿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