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022民初310号
原告:**,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法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987号七号国际公馆A座704、705、7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前,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计1670元(实收1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乔 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