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交一公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3民初969号
原告: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987号七号国际公馆A座704、705、7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该公司主任,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中交一公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未来大道二段68号1栋。
法定代表人:毛启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当庭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