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达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广东小白兔旅游有限公司、广东宝达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等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2民初1223号 原告:广东小白兔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向阳大道268号汇***C栋首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林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民道(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宝达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海棠路3230号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游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小白兔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宝达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小白兔旅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559.30元,减半收取计55,279.65元,由原告广东小白兔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乐 审 判 员  闫 慧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