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达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广东宝达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佛中法民四仲字第2号
申请人广东宝达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许君福,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宝达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德仲裁委)顺劳人仲案终字[2014]1388号仲裁裁决,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宝达公司称: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十二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宝达公司已按照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月缴费工资标准为***购买了全部社保,且***已向社保局申领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已享受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宝达公司支付差额补偿没有法律依据;二、统筹地区规定的企业月缴费标准只有四项选择:60%、100%、200%、300%四个档次,故企业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水平购买社保在事实上完全做不到,也没有地方可以按照其实际工资金额购买社会保险,企业也找不到任何机构为每个员工按照实际工资购买社会保险。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基本原则出发,企业不存在任何过错。既然企业已按照社保局制定的标准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企业不存在任何过错,仲裁裁决却要求企业为工伤员工支付差额补偿,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属于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故请求撤销顺劳人仲案终字[2014]1388号仲裁裁决。
***答辩称:一、宝达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案件审理程序合法,依法不具有可撤销的事由;二、宝达公司支付差额补偿有明确的依据,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工伤伤残等级待遇应参照本人工资支付;三、统筹地区社保机构建议的月工资缴费标准不是强制性的,因此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比如说使用平均工资200%这个档次购买社保,基本上就不用补差额。本案中***的工资为6166元,而佛山市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50元,参照平均工资的200%购买将能较好的维护职工权益,因此宝达公司上诉称其没有过错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请求依法驳回宝达公司的申请。
本院查明:***因与宝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向顺德仲裁委申请仲裁。顺德仲裁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认独任仲裁并于2014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仲裁裁决的内容反映,宝达公司在仲裁阶段进行了答辩。2014年11月5日,顺德仲裁委作出顺劳人仲案终字[2014]1388号仲裁裁决,裁决:一、宝达公司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三日内向***支付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6746元、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8438元、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医疗金差额7712元、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32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765元,合计132989元,扣减已支付的工资34935元,实际应支付98054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收到裁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是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才可申请法院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宝达公司提出仲裁裁决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对此,《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据此,仲裁裁决宝达公司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确有法律依据,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
综上所述,宝达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东宝达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终字[2014]138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宝达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周嫄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