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02执114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伊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市吉林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24-12-10-115号109室。
被执行人:吉林市松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xxx1E,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四季祥康小区网点2-A6。
法定代表人:梁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伊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松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20)吉0202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202执114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吉0202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有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