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伊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伊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苏科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202财保22号 申请人:吉林市伊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北大壶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吉林苏科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新国。 申请人吉林市伊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苏科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31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政达街西侧使用权面积为83816.14平方米的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号:吉(2020)吉林市不动产权第0010221号],保全金额以1500万元为限;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吉B58M**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票号吉B10T**长城牌轻型多用途货车、车牌号吉B96F**帝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吉B29B**大众牌小型汽车、车牌号吉B55D**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以50万元为限;三、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158853518580账户内存款300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哈达湾支行22050161633800000965账户内存款300万元、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0720602041015200016308账户内存款300万元、在吉林银行吉林经开支行0211011008888888账户内存款300万元、在工商银行吉林市昌邑支行营业室0802210219200156138账户内存款300万元。以上查封冻结以35619752.12元为限。申请人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吉林苏科化学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政达街西侧使用权面积为83816.14平方米的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号:吉(2020)吉林市不动产权第0010221号],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吉林苏科化学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吉B58M**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吉B10T**长城牌轻型多用途货车、车牌号吉B96F**帝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吉B29B**大众牌小型汽车、车牌号吉B55D**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期限均为二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吉林苏科化学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158853518580账户内存款300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哈达湾支行22050161633800000965账户内存款300万元、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0720602041015200016308账户内存款300万元、在吉林银行吉林经开支行0211011008888888账户内存款300万元、在工商银行吉林市昌邑支行营业室0802210219200156138账户内存款300万元,期限均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卫军 审判员** 审判员马峥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