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21民初1318号
原告:***,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喆,永吉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吉林市伊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北大壶开发区雪上项目综合训练中心A栋2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吉林市伊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