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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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22执3084号
申请执行人:段朋,男,1984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大英县。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大英县。

申请执行人:代福林,男,1971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

申请执行人:胡建,男,1989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大英县。

申请执行人:胡洪军,男,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大英县。

申请执行人:代小华,女,1994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大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大英县。

申请执行人:许碧才,男,1987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大英县。

申请执行人:胡凤碧,女,1960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大英县。

申请执行人:杨俊,男,1986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大英县。

申请执行人:代作平,男,1970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大英县。

申请执行人:段玲玲,女,1990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执行人:青海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祁琴玲,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湟源明辉土石方开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城关镇东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赵慧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段朋等12人与被执行人青海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湟源明辉土石方开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受理。根据生效的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民终11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湟源明辉土石方开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段朋68400元、***12500元、代福林17325元、胡建19195元、胡洪军16195元、代小华14000元、***24216元、许碧才10610元、胡凤碧60900元、杨俊25000元、代作平10000元、段玲玲10000元;青海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务费28834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湟源明辉土石方开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段朋机械费36000元。但被执行人湟源明辉土石方开挖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上述义务。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青海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湟源明辉土石方开挖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青海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湟源明辉土石方开挖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青海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88341元,被执行人湟源明辉土石方开挖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按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6月28日多次对被执行人湟源明辉土石方开挖有限公司进行了网络查控,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网络银行等进行了查询,显示被执行人湟源明辉土石方开挖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向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现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释明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段朋等12人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索南扎西
审判员南加卓玛
审判员郭晶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武菊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