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981财保261号
申请人:四川洪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瞿河乡金龟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MA62602W7D。
法定代表人:吕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圣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南段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71674062N。
法定代表人:杨晓健,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洪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圣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洪成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以964608.71元为限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圣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射洪支行营业部(账号:1171********)的账户内存款。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洪成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964608.7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圣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射洪支行营业部(账号:1171********)的账户内存款。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洪成商砼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任 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