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民初3745号
原告:***,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任华燕,系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燃,系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任国双,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被告:射洪县金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市太和镇太和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400325187。
法定代表人:樊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四川圣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南段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71674062N。
法定代表人:杨晓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射洪县金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圣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姚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