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2执恢326号
申请执行人:**发,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被执行人:四川圣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太和街道办事处太和大道158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任前锦(曾用名任国双),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被执行人:射洪县金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太和街道办事处太和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樊文,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发与***、四川圣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前锦、射洪县金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尚在履行期间,现**发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2021)川0922执恢3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扬
审判员 宋 欣
审判员 何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