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8941号
原告:义乌市同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上溪镇兰门塘。
法定代表人:沈勇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强,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社区何麻车******。
法定代表人:吴冠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同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同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同海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同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9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同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益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龚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