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冠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执272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33985732H。
法定代表人:邓礼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冠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756501472。
法定代表人:杨朝华。
本院在执行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冠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冠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7民初35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冠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标的为4047629.56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冠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据查询结果反馈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重庆冠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合川区有其开发的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19套,其中17套房屋有抵押登记,本院对以上房屋进行了查封,因暂无拍卖处置条件,未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冠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现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7执27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学 习
审判员   胡 兵
审判员   陈道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鳗 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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