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7执恢75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核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390110X6。
法定代表人:杜长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丁香路28号11幢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33985732H。
法定代表人:邓礼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7民初70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标的为660683元及利息。
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投资、收入、证券、金融产品等财产信息。经执行:1、对被执行人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两套房屋在淘宝网进行了司法拍卖,均已成交,拍卖款合计322193.60元,扣除拍卖手续费后319616.06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认可,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在征询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明确表示同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约谈笔录、询问笔录、案款支付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并依法通过强制执行予以实现,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经济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次执行中,本院查封的房产因涉及抵押权且属轮候查封,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次执行中,除已执行兑现319616.06元外,本院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法律关于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规定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张大云申请执行的债权在本次执行中已清偿319616.06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7执恢7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生效判决和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辉
审判员张安国
审判员杨志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孙金龙
书记员蒋飘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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