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卓然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408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卓然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72138304K。
法定代表人:吴勇云,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33985732H。
法定代表人:邓礼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执行重庆卓然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司法网络财产查询系统“点对点”、“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银行存款余额等进行了查询。本院扣划了执行人重庆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7.5元,支付给重庆市财政局;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属于长期履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渝0117执4087号案件的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本案余款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小 冬
审  判  员  张 安 国
审  判  员  胡    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 欢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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