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02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丁香路28号11幢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33985732H。
法定代表人:邓礼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7民初89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书,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支付工程款2321887.4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现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17执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学习
审 判 员   胡  兵
审 判 员   陈道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鳗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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