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5791号
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丁香路28号11幢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33985732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拓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拓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驰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大道75号附3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93696559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XX驰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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