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驰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5791号 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丁香路28号11幢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33985732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拓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拓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驰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大道75号附3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93696559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XX驰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