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邢台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91执1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住所地**县。

负责人:赵洪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徐增格,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秀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0591民初10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书堂

审判员  程德志

审判员  安月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西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