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5民初1265号
原告:邢台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宴家屯镇孝子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强,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原告邢台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邢台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邢台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武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