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川行科技塑业有限公司

成都川行科技塑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执1963号之一

申请人:成都川行科技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782652176P。

法定代表人:张岳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安明,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2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执行人成都川行科技塑业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8)黔0302民初89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一、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255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895元,执行费3767元。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但金额太小,无扣划必要。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产权证号:监**,建筑面积:106.85㎡)房屋一套,但具体坐落不明,未找到该房屋的实际位置,暂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8)黔0302民初89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正庆

审 判 员 姚 远

审 判 员 陈方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冉启军

书 记 员 游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