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川行科技塑业有限公司

成都川行科技塑业有限公司、秀山县昆莲天然气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执10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川行科技塑业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正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黄熙近。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秀山县昆莲天然气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黄杨大道北段1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川行科技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秀山县昆莲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川行科技塑业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川0124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293446.74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车辆及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依照查询结果,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24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293446.7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智强

审判员  周兴文

审判员  张力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