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8737号
原告:**,男,198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永春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大信,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12月23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姚洪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莺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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