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民申1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大信,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蚂蚁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11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红蚂蚁公司存在谎报用工用料、故意偷换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材料、偷工减料等欺诈行为,**依法有权要求退一赔三。红蚂蚁公司不认可**委托进行的第一次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结果,红蚂蚁公司答应派人前来共同进行第二次检测但实际未派人,亦构成欺诈。且**有权单方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红蚂蚁公司也未就该检测报告提出具体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一、二审法院就未认定红蚂蚁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分别详细阐述了判决理由,本院予以认同。**仍坚持其主张,但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就**单方委托进行的空气质量鉴定,红蚂蚁公司以家具已经进场为由提出异议,尚属合理。一审诉讼中,法院经审核后依法准许红蚂蚁公司提出的对系争房屋内甲醛含量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亦无不当。**对司法鉴定未予配合,致鉴定机构做退案处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洁
审判员 陈卓雅
审判员 李 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狄 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