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永春东路10号202室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干江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沪仲案字第003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因关联案件在昆山法院执行,故本案由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沪仲案字第0035号裁决书由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沈 如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彭 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