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3513号之五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永春东路10号202室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反诉被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金山大道51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被告(反诉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反诉原告)员工。
上列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2年1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已生效。现被告(反诉原告)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义务,原告(反诉被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反诉原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涂料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美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