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昆山阳澄湖南开蟹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475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永春东路10号202室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山阳澄湖南开蟹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迎宾西路32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阳澄湖南开蟹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案(2021)苏0583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昆山阳澄湖南开蟹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装潢工程款99449元及违约金共计12万元。该款直接支付至原告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二、如被告逾期支付,原告有权就被告未付款及另加违约金3万元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昆山市学院路999号(***电商产业大楼)的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从此无涉。四、案件受理费5342元,减半收取267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2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2021年4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6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结果与先前调查结果基本一致。 5、2021年8月3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结果与先前调查结果基本一致。 6、2021年9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结果与先前调查结果基本一致。 7、2021年4月23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执行线索信息,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查无不动产信息。 8、本院向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 9、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4月23日,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冻结期限;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10、本院在(2021)苏0583执250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11、2021年10月9日,本院电话约谈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委托代理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5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15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航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