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17197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永春东路10号202室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8月24日以双方互不追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