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17197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永春东路10号202室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8月24日以双方互不追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