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五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五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0执323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五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562691675T),住所地天津市蓟县白涧镇水利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92915211H),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示范镇***14号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五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8)津0110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0088202.78元,执行费77488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津0110执32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二十九日
书记员*静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