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五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金恒永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五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28779号
原告:天津金恒永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华北建材陶瓷批发市场内体验馆C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L375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五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白涧镇水利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562691675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惠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新开口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600820598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天津市。
被告:亚投(天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康平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05L6LF9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惠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金恒永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五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亚投(天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金恒永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金恒永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14元,减半收取2557元,由原告天津金恒永盛商贸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