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3民终7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示范镇***14号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五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白涧镇水利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北公路3499号。
法定代表人:景君,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五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0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以经过深思熟虑,认为一审判决并无实质不妥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751元,减半收取40875.5元,由上诉人天津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王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