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五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五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0民初3305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五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120225562691675T),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白涧镇水利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120110592915211H),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示范镇***14号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120000722974931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北公路3499号。
法定代表人:景君,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五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五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及对天津市傲绿农副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津北公路2499号房产进行冻结、查封。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五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天津市傲绿农副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津北公路2499号房产。
期限为自2018年5月9日至2021年5月8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