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执恢28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五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562691675T),住所地天津市蓟县白涧镇水利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国瑞,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92915211H),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示范镇景湖苑14号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赵蔚维,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五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8)津0110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0088202.78元,执行费7748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7月15日、2021年7月19日、2021年8月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无大额存款、无房产、无车辆;
3、于2021年7月28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果;
4、于2021年8月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于2021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于2021年8月18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表示其无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表示其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远宝
审判员 庞丽国
审判员 刘冠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静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