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9民初10200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五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蓟州区,现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五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