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诺德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5民初745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旅游区起步区东方文化广场3号楼-1-13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诺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北六马路69号(诺城广场1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姜学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红,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诺德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津0105民初745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诺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诺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480000元的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杜晨
附:本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