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诺德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5民初7456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旅游区起步区东方文化广场3号楼-1-13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诺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北六马路69号(诺城广场1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姜学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红,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法政,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诺德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杜晨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