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诺德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5民初7456号
申请人: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旅游区起步区东方文化广场3号楼-1-13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诺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北六马路69号(诺城广场1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姜学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诺德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诺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诺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杜晨
附:本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